| 邯郸市通信分公司2004年服务承诺
为全面提高通信服务水平,将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如下服务工作标准,并向社会及广大消费者做出承诺:
一、市内凡具备装移机条件的,自受理客户装移机(并收费)之日起,至装移机通话为止(非通信企业原因除外),城镇一 般客户装移机时限不超过10天,农村一般客户不超过20天。逾期未开通的,按照收取的安装费、移装费费用数额每天1%的比例,向通信客户支付违约金。
二、通信客户申告通信服务障碍,自客户向112申告并受理时起,至故障排除恢复正常通话为止,城镇48小时,农村72时,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及时告知客户,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。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。
三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客户迟延交纳通信费用,造成暂停通信服务的,待客户补足通信 费用、违约金后的24
小时内恢复暂停的通信服务。
四、各县(市)分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。客户对各(县)市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 者各县(市)分公司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,可以向邯郸市通信公司提出投诉。
五、通信企业免费向客户提供火警(119)、匪警(110)、医疗急救(120)、交通事故报警(122)等公益性通信服 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。
六、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投诉电话:10060
二〇〇四年三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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